2025-08-01 22:58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为迅速、科学、有序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游经营单位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旅游条例》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适用于本预案。
跨地区及赴境外旅游团队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按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处理。
(1)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有机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中,提高突发事件防范水平。
(2)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必须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尽一切可能救援、救治和救助。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事发地片区、乡镇政府领导下,主动协助属地和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接到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向区管委会、省旅发委及相关单位报告,确保通信畅通。
旅游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旅游重大活动危机事件、其它事件六类:
2.1.1自然灾害。因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1.2事故灾难。因公路、水运(邮轮)、动车(高铁、地铁)、民航等事故,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因旅游观光特种设备设施事故,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1.3公共卫生事件。因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群体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危及旅游团队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2.1.4社会安全事件。因、劫持人质、自杀性爆炸等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1.5旅游重大活动危机事件。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部门主办的各种大型旅游节庆、旅游宣传促销、与旅游相关的会展等重大旅游活动可能发生危及旅游团队人员安全的突发事件。
2.1.6其它事件(如邮轮或旅游包机)。因上述旅游突发事件导致的旅游团队滞留时间过长、投诉或人数过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2.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一次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中毒死亡,含本数,以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严重食物中毒(住院救治)的;或旅游团队人员滞留人数在1000人以上,旅游团队人员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旅游突发事件。
2.2.2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严重食物中毒(住院救治)的;或旅游团队人员滞留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旅游团队人员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的旅游突发事件。
2.2.3较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严重食物中毒(住院救治)的;或旅游团队人员滞留人数在20人以上、200人以下,旅游团队人员安全受到较严重影响的旅游突发事件。
2.2.4一般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食物中毒(住院救治)的;或旅游团队人员滞留20人以下,旅游团队人员安全受到影响的旅游突发事件。
3.1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门预案)、旅游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企业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组成。
3.2旅游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区旅发委备案。
3.3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和旅游包机(或邮轮)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单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区旅发委成立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区旅发委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3)指导和督促本辖区旅游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并监督检查旅游经营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旅游应急办),挂靠在区旅发委行业管理处。区旅发委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主任,行业管理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区旅游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负责组织、起草、制定和修订《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旅游经营单位制定和修订本级应急预案;
办公室:负责联系省旅发委、区办公室,了解相关部门的救援计划和行动,必要时代表区旅发委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值班室24小时值班,是所有涉旅突发事件信息的入口和出口,负责与区总值班室、省旅发委值班室和省应急办联系;负责机关内部的应急事宜,负责车辆和物资等保障工作,参与善后处置的督察工作。
行业管理处:应对处置涉及旅行社、星级饭店的涉旅突发事件及其印发的纠纷;负责联系区安监、防汛、交通、公安、质监、消防部门,指导旅游经营单位做好救助和善后处置;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负责拟定信息发布口径,监控旅游突发事件网络舆情。
市场开发处:负责联系区宣传部和新闻媒体,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及有关报道等工作;负责联系区台工部(外事侨务办)、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参与涉及港澳台旅游者的救助和善后处置工作。
产业促进处:应对涉及A级旅游景区涉旅突发事件;负责联系区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对涉及风景名胜区涉旅突发事件;负责联系农发局、交建局、国土局参与救援和事后的调查评估处置工作。
区风景区与旅游执法支队(区旅游质量监督所):负责参与救援、事后调查评估和安全案件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各旅游经营单位主要职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旅游团队安全保护制度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预警体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旅游突发事件进行监测。接到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措施,组织旅游团队开展自救等工作。
5.1.1区旅发委要配合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动态安全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5.1.2区旅发委要及时收集、分析、处理涉及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旅游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区管委会和省旅发委报告。
5.1.3区旅发委应加大安全应急管理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排查和整治旅游安全隐患。
主要内容:A级景区旅游接待量和流量情况,区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水文、海洋、地质、交通(道路、民航、航运)、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国家旅游局和省旅发委发布的国内外(地区)旅游目的地旅游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四级Ⅳ、三级Ⅲ、二级Ⅱ和一级Ⅰ),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蓝色(提供相关信息)、黄色(提示注意事项)、橙色(劝告不要前往)和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标示。
区旅发委应根据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向旅游经营单位通告旅游预警信息提示。
蓝色及黄色预警提示,由区旅游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提示,由省旅游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旅游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预警提示内容为: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的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区域场所、事态状况、应对措施等。
5.2.3.2提示发布方式:电视台、广播、报纸、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网络(微博、微信、新闻公众媒体)等公共媒体;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接待的相关旅游团队进行文字告知,并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对有外国旅游者参加的旅行团队,旅游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双语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信息)。
突发旅游事件预警风险提示信息发布后,区旅发委应加强对风险提示信息的跟踪反馈,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及时通知本区域的相关旅游经营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有关旅行社应根据预警风险提示信息,对旅游目的地风险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决定是否组团前往,并及时将决定上报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省旅游应急办。
区旅发委应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及时向旅游经营单位通报并解除预警提示。
(1)首报内容:事发时间、地点、初步情况、接待单位、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续报内容: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处理进展情况、原因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1)首报内容: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6.2.1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导游、领队或驾驶人员为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区旅发委和属地政府报告。
6.2.2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后,本单位、区旅发委应立即向区管委会和省旅发委报告。
(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区旅发委接到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先以电话向区管委会和省旅发委报告,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管委会和省旅发委报告。
(2)较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区旅发委接到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先以电话向区管委会、省旅发委和省旅游应急办报告,并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管委会、省旅发委和省旅游应急办报告。
(3)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区旅发委接到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先以电话形式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省旅游应急办报告,并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管委会、省政府和省旅游应急办报告。
(4)对旅游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或者可能演化成为重大以上的旅游突发事件,不受发生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区旅发委和旅游经营单位应立即上报省旅游应急办、区管委会和省政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涉及的旅游经营单位和区旅发委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4.1立即组织本单位人员采取必要措施,开展自救等工作,并立即向属地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旅游突发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6.4.2协助属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协助旅游团队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团队指定的合理地点,并在接报30分钟内先以电话形式向省旅游应急办和省政府报告。必要时,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情况,并在1小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6.4.3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涉及的旅游经营单位应及时与我国驻外机构联系和向本单位报告,积极配合我国驻外(含港澳、台地区)派出机构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并严格按照《福建省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三个响应级别:
发生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协助受伤人员的转移、妥善安置受旅游突发事件影响的旅游团队人员,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旅游经营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事发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妥善安置受影响旅游团队人员,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应急响应,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协助转移,妥善安置受旅游突发事件影响的旅游团队人员,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旅游经营单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影响旅游团队,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应急响应,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事发旅游经营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旅游团队,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旅游主管部门可视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处置涉及外国旅游团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福建省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6.6.1应急响应结束后,涉及的旅游经营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向区旅发委报告情况。报告内容:
(1)突发事件基本概况: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单位、死伤人数(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团名、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和持续危害程度、经济损失情况;
6.6.2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以下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是:
6.6.3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整理,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省旅游应急办。内容包括: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属地政府应协助旅游团队人员办理或出具相关证明,并督促相关单位按法定标准赔付。旅游经营单位应与旅游团队家属联系,协助做好旅游团队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家属接待、伤亡人员的赔偿(理赔)、抚慰、抚恤等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单位应负责与保险机构联系,协助做好旅游团队伤亡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主动会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了解旅游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在60天内将调查评估报告报省旅游应急办。调查评估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背景分析、处置过程分析、处置效果分析、责任分析等。
区旅发委应加强与区宣传部的沟通联系,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稿的有关工作。
各级旅游经营单位应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值守工作,保持值班电话畅通;旅游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手机应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
区旅发委和旅游经营者在法定节假日,以及办理旅游团队和带团旅游期间,应主动开展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公布本地区旅游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区旅发委、旅游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旅游应急管理与应急技能培训制度,每年对负有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程序,掌握必要的应急措施。
各旅游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演练,提高旅游服务人员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提高现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能力,以及不断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区旅发委每年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不少于1次;各旅游经营单位每年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或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不少于2次。开展的演练应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旅游应急预案。
区旅发委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区旅发委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视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旅游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旅游经营单位:是指旅行社、A级景区以及为旅游团队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机构。
旅游团队:是指由具有相关资质并经有关部门许可、登记成立的旅行社所组织接待的国内外旅游团队。
本预案由区旅发委根据旅游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报区管委会、省旅发委备案。各旅行社和星级饭店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旅发委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区旅发委制定和解释。各旅行社和星级饭店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交通建设局负责所管理的公园等旅游目的地和涉及城市公共交通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协调工作。负责所管理的旅游车辆、渡船等运营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桥梁、隧道的抢修与恢复工作;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协调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处置文保单位旅游突发事件。
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提供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区农业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相关旅游A级景区(点)森林火灾、地质公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应急补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涉及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旅游突发事件及件的应急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处置旅游食品卫生旅游突发事件。负责对各类旅游场所特种设备的专项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或组织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对本省旅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台湾工作部(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涉台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搜集整理、分析研究涉台旅游突发事件各类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负责协助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涉及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在闽人员、机构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省委宣传部确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负责协调境外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指导和审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区信访局负责提供涉及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协助处置因旅游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陆地和水上主要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气象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区农发局负责涉及渔业旅游活动的突发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库、河海水域A级景区(点)旅游突发事件的救援抢险工作。
属地乡镇负责做好属地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协助旅游团队返回出发地或者其他合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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