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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08-01 22:59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原则。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副总指挥,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和部署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决策;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指挥部授权发布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和突发信访食品安全事件;督办信访过程中的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处理。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食盐及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民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做好相关民族稳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调查。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及其职责范围内由于饮水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市综合执法局: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未经审批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市交通委: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委:负责组织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畜牧业食用畜产品生产、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检测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市服务业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市外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外事务,必要时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驻辽宁外国机构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等方面工作。

  市台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台事务,协调职能部门处理应急事件,掌握对台宣传口径,必要时,通过海协会向台湾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因应急事故涉台事件来鞍山的台湾团体及个人的接待工作。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鞍山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货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鞍山军分区: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救治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参加营救转移工作,协助加强特殊情况下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负责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鞍山机场:负责组织指导航空运营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安办,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市监察局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测评估,确定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评估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外办(侨办)、市台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直报体系,设立全市统一的“12331”举报电话,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媒体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涉及在学校或托幼机构有关人员、外籍人员、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有关人员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在每月3日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上月本级食品安全事故统计结果和处置结案报告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县(市)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管委会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农委、林业、质量监督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市)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3.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同级政府、管委会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对应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核定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向国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2)卫生计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3)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开展现场调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性质,研讨控制措施,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决策建议。

  (7)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8)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当地政府、管委会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并协调外事等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准备工作。

  (9)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治愈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治体系,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建立快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包括食品安全监测(舆情监测、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信息共享系统、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直报系统等内容。

  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互通互报值守电话,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采集沟通和有效利用,及时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与调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预案和日常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本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78号)文件同时废止。江南JN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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